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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金融的国际避税

       所谓国际避税,系指跨国纳税人利用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税法,以及国际税收的差别,规避或降低其个人或法人总纳税额的行为。其中最常见的模式是在如税率较低或者豁免的地区设立机构转移收入及利润,从而实现避税。

  世界各国的法律对避税是否属于纳税规划界定存在较大分歧。有的国家认为避税属于纳税筹划,因纳税人根据税法负担其法定纳税义务,如税法没有要求或有漏洞和空白,纳税人可以不交税。

  纳税筹划本质上是一种“不违法行为”,进行纳税筹划时在主观上必须做到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首先,纳税人的纳税筹划要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征纳关系是税收的基本关系,税收法律是规范征纳双方关系的共同准绳,纳税人有义务依法纳税,也有权利依法对各种纳税方案进行选择。

  避税型离岸金融市场以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为代表,其特点是市场所在地政局稳定,税赋低,没有金融管制,可以使国际金融机构达到逃避资金监管和减免租税的目的。

  有的国家则把避税分为正当避税和不正当避税两种,将其中的正当避税称之为纳税筹划,在法律上不予反对。中国对避税的概念法律,仅散见于税收的政策文件之中而没有清楚表述,普遍的看法是反对非法避税(不正当避税)和默认合法避税(正当避税)。

  而离岸金融选择不同离岸地进行操作达到避税目的,原本就是跨境金融运作的优势特征之一,因此离岸金融监管也同时允许一定的法律规避及税务规避。但许多人并不了解:避税行为之底线是不得严重侵害公众利益及公众秩序,否则避税行为有被宣告无效的风险。

  举例而言,包含许多香港外资私人银行家都误认BVI公司等同于“保密公司”,因此介绍客户单纯地设立一家BVI公司或者萨摩亚公司,就可以达到避税保护资产的功能,但事实上,只要是公司性质存在的法人,其股东便为公开讯息而并不受保护。

  BVI在前方监管公司架构等,与其他金融中心和国际金融反洗钱特别工作小组等监管机构合作。依照法律,所有注册中介必须对客户提供的注册资料进行收集并做尽职调查。而从2009年底,BVI与中国政府签订了税收信息交换协议(TIEAs),意味着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中国政府可以请求BVI政府提供某些BVI注册的企业或其股东的相关信息。一个中国内地居民企业在BVI拥有公司,仍然会被要求根据居住地的法律来交税。

  此外,法律为税务规划基础,如果企业纳税筹划明显正确,税务部门如其认定为错误,企业可透过法律武器更正错误。而非国内的模式,在纳税筹划方案没有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的状况下,以设法托熟人、找关系与税务机关“沟通”达到目的。

  纳税筹划方案能否成功最终取决于税务部门的认定,但税务部门的认定依据的是税法,实际上纳税筹划的成功,更多的是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准确把握、税法中漏洞或缺陷存在的深入研究以及可选择性会计政策的灵活运用,而不是和税务部门兜圈子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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